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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委託人應保證上述房屋資料之真實(如:坪數、屋齡等)如有不實,致承租人權益受損時,應負損害
賠償之責。
雙方共同約定事項如下:
一.
介紹人於委託期間中,應以認真負責之專業態度,積極迅速居間處理出租事宜。
二.
委託人於委託期間中,介紹人尚未完成居間介紹時,不需任何理由,得隨時終止委託或租售於他人
介紹人不得請求任何報酬或賠償。
三.
委託人同意於介紹人居間完成,簽訂租賃契約時支付居間報酬,其計價方法如下:
1.二年租期(含二年以上):依房屋租金一個月份計收,期滿續約時,免收更新手續費。
2.二年以下租期:依訂約租期比例計收。
例:一年租期時,依半個月份房屋租金計收,但若續約時,則按前述租期比例計收更新手續費 至與
首次訂約時所收報酬合計滿壹個月租金止。
四.
委託人若非房屋所有權人時,應連帶保證所有權人必依約履行委託義務,否則應對介紹人負損害賠
償之責。
五.
介紹人因應市場情況與綜合客戶意見,得建議委託人並獲得委託人同意後變更委託條件。
委託人:
身分證字號:
地址:
電話號碼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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